高雄市太極拳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1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之。
第 2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太極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3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闡揚太極拳學術文化,推廣太極拳傳習,陶冶國民身心,增進民族健康為宗旨。
第 4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5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響應政府推行全民運動號召,吸收會員推展會務服務社會。
二、培養優良師資,擴大運動風尚。
三、普遍教學場地,促進人人健康。
四、闡揚太極拳理,提高技藝演練。
五、響應正當活動,培養高尚情操。
      第二章 會員
第 7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一、基本會員:
    個人會員:凡本國國民年滿20歲,設籍於高雄市,贊同本會宗旨,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始為個人會員。
永久會員:個人會員一次繳交10年以上年費者為永久會員。
團體會員:凡本市各機關行號、學校團體之太極拳組織,贊同本會宗旨,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二、友誼會員:外縣市市民或外籍人士,年滿20歲,願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填具入會申請,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費後,得為友誼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我國民或外籍人士,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一次捐助新台幣伍萬元以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榮譽會員。
  以上會員,除設籍本市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會員均無是項權利,至其他權利與義務則按章程規定履行之。
第 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
  一、因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 9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0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11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12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13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14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15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16條 本會置理事25人,候補理事7人,監事7人,候補監事2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17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18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3人為副理事長,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任期為3年,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之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表之。
第19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會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21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22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23條 本會置名譽總教練一人,總教練一人,總教練由理事長遴選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總教練之任期為3年。置副總教練1至3人,由總教練遴選報請理事長聘任之,其任期與總教練同。置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24條 本會得依事實需要得設置各委員會及太極拳訓練班,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25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26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27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28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9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30條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1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永久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10年會費以上者,榮譽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整,友誼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壹仟元正。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整。友誼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凡繳納會費之會員均免費贈送會訊雜誌一份,團體會員贈送二至五份。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32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33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等,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逕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34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5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36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7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38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87年2月8日第7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會以87.3.7(87)高太中字第87008號函報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89年6月28日高市社局一字第1888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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